(2017)豫04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红亮、王礼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亮,王礼侠,武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财保37号申请人:杨红亮,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王礼侠,男,1963年5月15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武越,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杨红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礼侠、武越帐户内的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额1000万元)。申请人杨红亮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1000万元不可撤销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礼侠、武越帐户内的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限额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红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