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贤清与宋学平、肥东旭阳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清,宋学平,肥东旭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916号原告:刘贤清,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宋学平,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肥东旭阳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张进军。原告刘贤清诉被告宋学平、肥东旭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贤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贤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贤清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