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志锋、廖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志锋,廖锦,廖石财,廖东梅,廖美财,廖东桥,廖华清,廖士清,廖竹明,廖士梅,全南县天龙林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73号���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志锋,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锦,男,195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石财,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东梅,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美财,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东桥,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华清,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士清,男,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竹明,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士梅,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锋,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锦,男,195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南县天龙林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全南县小叶岽林场(林海招待所)。法定代表人:黄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贤东,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廖志锋、廖锦等人与被申请人全南县天龙林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任公司、全南县龙源坝镇炉坑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3061号民事判决和全南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志锋、廖锦等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1992年元月19日订立的2692亩租山合同有效,这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缺乏法律依据。为此,廖志锋、廖锦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992年诉争合同签订当时,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尚不完备,且帽岭村小组并没有印章,由村小组长作为代表签订合同,并由其隶属的村委会加盖印章,是当时农村签订合同的一种通行惯例,且附表中已经载明各户的面积及签名。诉争合同约定的林地从1992年开始,一��先后由高峰林场和天龙公司占有使用,投资经营管理至今,原判的处理方式亦无不当。综上,廖志锋、廖锦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志锋、廖锦、廖石财、廖东梅、廖美财、廖东桥、廖华清、廖士清、廖竹明、廖士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