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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318号原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任坤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萍,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