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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倪炳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炳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炳美,女,1972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务工,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炳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炳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炳美在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部七楼40号病床,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倪炳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倪炳美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被告人倪炳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炳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倪炳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倪炳美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炳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