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振柏、何惠华等与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振柏,何惠华,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806号原告:邓振柏,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何惠华,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东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763X。法定代表人:陈振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XX,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邓振柏、何惠华与被告泉州市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庭外协商处理的意向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振柏、何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振柏、何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少萍速 录 员 张云潇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