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9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林永辉与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辉,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314号申请执行人林永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龙湖五社工业区C栋。法定代表人:钟木森,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木森,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林永辉与被执行人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共同向林永辉支付租金、水电费共计284515元(给付期间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共十期,每期分别于每月15日前支付28451.5元);二、如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未按时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于2017年5月16日另行赔偿林永辉损失100000元;三、诉讼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保全费1943元,由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共同负担并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林永辉,本院不再予以退回。林永辉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9242元、执行费57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钟木森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木森名下车牌号码粤A×××××、粤A×××××、粤A×××××汽车共三辆(查封档案)及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木森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时代悦园小区9座205房的房屋(查封档案、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木森名下车牌号码粤A×××××、粤A×××××、粤A×××××汽车共三辆(查封档案)及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木森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时代悦园小区9座205房的房屋,由于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而暂无法处理,上述房屋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由于本案在诉讼当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鸣轩电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机器设备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跨度较长,本案无法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