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余国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国强,曾用名余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江西省永修县。2014年5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国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国强在永修县虬津镇圣凯汇KTV888号包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涂某发生争执,涂某先用一啤酒瓶砸向余国强,但未砸中。随后余国强用一把折叠匕首朝涂某右大腿、胸部及腹部等处捅去,致使涂某上述部位四处受伤。经永修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余国强家属与被害人涂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涂某损失共计10.5万元,该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涂某出具谅解书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被告人余国强于2017年3月6日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王某、刘某及黄某的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14)永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国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梦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