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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建发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发,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966号原告:袁建发,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沧县。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发与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