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金平与李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平,李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725号原告:许金平,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朝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平与被告李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金平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