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羊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羊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羊浩,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羊浩罚金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3)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74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226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羊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