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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施连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施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施连云,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和被执行人施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施连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连云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