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孔德明与常华伟、陈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明,常华伟,陈雪慧,霍子正,刘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214号原告孔德明,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常华伟,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陈雪慧,女,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霍子正,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永辉,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孔德明与被告常华伟、陈雪慧、霍子正、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孔德明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本院亦查找不到被告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孔德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退还原告孔德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贺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