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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水仙与朱家跃离婚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仙,朱家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朱水仙,女,1986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朱家跃,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朱水仙申请执行朱家跃离婚纠纷一案,朱水仙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7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家跃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381执979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吕则欢审判员  晏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熙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