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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特6号申请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河城内富达购物中心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98433787C。负责人:张金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博,该社职工。被申请人: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赵辛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郑创家,执行董事。申请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爱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