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前郭县长山镇候家化肥农药经销处与陶振兴、陶立武、麻长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长山镇候家化肥农药经销处,陶振兴,陶立武,麻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候家化肥农药经销处,住所地前郭县。经营者候志国,男,汉族,1972年生,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陶振兴,男,196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陶立武,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麻长富,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2016)吉072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候家化肥农药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陶振兴、陶立武、麻长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陶振兴、陶立武、麻长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麻长富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麻长富拘留十五天。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麻长富交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候家化肥农药经销处执行款145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候家化肥农药经销处自愿放弃。本院对被执行人麻长富提前解除拘留。执行费118元被执行人麻长富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