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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志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434号原告王志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小娟,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正,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志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拆检费等共计25725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2时40分,刘成义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四港联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商村口东南200米处时与固定物(路灯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刘成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系豫A×××××号车辆车主,原告在被告处为豫A×××××号轿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前赔偿原告王志磊车辆损失、物损、评估费、拆检费等损失共计十九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九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五百八十元,由原告王志磊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