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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3410邱阿强与蒋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阿强,蒋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3410号原告:邱阿强,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南渡镇旧县。被告:蒋忠亮,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溧阳市。原告邱阿强与被告蒋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伟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阿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阿强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元,承诺三个月归还,但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款20000元。被告蒋忠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蒋忠亮从原告邱阿强处借得人民币2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7年4月1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随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清偿债务,对本案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忠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阿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