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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文革与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革,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155号原告陈文革,男,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4673-9。法定代表人陈邦,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革诉被告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革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文革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