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文革与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革,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155号原告陈文革,男,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4673-9。法定代表人陈邦,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革诉被告沈阳爱尔眼科视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革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文革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