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姚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