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洪刚、黄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刚,黄艳群,袁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896号申请人:吴洪刚,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黄艳群,女,199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袁槟,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洪刚与被执行人黄艳群、袁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艳群、袁槟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