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田志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田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41号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金滩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61194。法定代表人:胡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田志强,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田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田志强隐藏、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志强价值64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赣0481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田志强价值640000元的财产。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第一水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志强价值64000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