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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贺天秀与眉县太白酒业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天秀,眉县太白酒业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天秀。被执行人眉县太白酒业供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天秀与眉县太白酒业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眉县太白酒业供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已将全部案款转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已确认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本院(2017)陕0113执恢32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