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享俊与乐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享俊,乐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587号原告:程享俊,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浩明,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证号码33092119570207691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享俊与被告乐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程享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享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享俊撤回对被告乐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程享俊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