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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娇诉被告王贵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娇,王贵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娇,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营门街。被执行人王贵丝,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华娇诉被告王贵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57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丝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贵丝存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贵丝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