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炎鹏与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炎鹏,曾继民,朱太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彭炎鹏。被执行人曾继民。被执行人朱太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彭炎鹏与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彭炎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曾继民、朱太幸在双峰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个人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炎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在双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在双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为曾继民:029204892;朱太幸:007828126),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邹 文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