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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彦荡与胡亚洲、焦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荡,胡亚洲,焦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64号原告:孙彦荡,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亚洲,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焦华涛,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荡与被告胡亚洲、焦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林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