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彦荡与胡亚洲、焦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荡,胡亚洲,焦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64号原告:孙彦荡,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亚洲,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焦华涛,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荡与被告胡亚洲、焦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林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