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鹏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新建筑材料供应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鹏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复新建筑材料供应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鹏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新建筑材料供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鹏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鹏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注册地虽在上海市杨浦区,但上诉人主要办公地址在奉贤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复新建筑材料供应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