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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恒源与苏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源,苏庆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833号原告:张恒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苏庆余,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源与被告苏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张恒源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到庭参加法庭审理,原告张恒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恒源负担。审 判 员  汲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