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恒源与苏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源,苏庆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833号原告:张恒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苏庆余,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源与被告苏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张恒源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到庭参加法庭审理,原告张恒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恒源负担。审 判 员 汲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