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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童红兵与安徽维家逸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红兵,安徽维家逸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103号原告:童红兵,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雨,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维家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商住24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15121T。法定代表人: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红兵与被告安徽维家逸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红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维家逸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红兵对被告安徽维家逸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童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为1262元,由原告童红兵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