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勤富、李因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富,李因君,刘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勤富。被执行人:李因君。被执行人:刘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富与被执行人李因君、刘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35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我院出具申请书申请本案中止执行。现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巩 磊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