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巨平与何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巨平,何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5号原告:高巨平,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何泽文,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高巨平诉被告何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泽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巨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泽文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由何泽文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何泽文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2年8月向本人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承诺一年之内偿还。逾期后,何泽文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何泽文没有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0日,何泽文立下《借条》向高巨平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8月25日,何泽文再次立下《借条》向高巨平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两张借条中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落款日期处均有何泽文的签名和按捺指模。借款期满后,何泽文没有归还借款。庭审中,高巨平确认何泽文在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25日期间曾支付过1800元利息。本院认为:高巨平提交的《借条》中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落款日期处均有何泽文的签名及按捺指模。鉴于借款数额不大,且借条中明确���付方式是现金,该方式符合交易习惯,加之何泽文也没有以书面或者到庭的方式,对高巨平提出的借贷事实进行抗辩,故本院对高巨平提交的《借条》及主张的相应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泽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巨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泽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王石辉人民陪审员 李永汉人民陪审员 张满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