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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张哲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75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守春,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张哲,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张哲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110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30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2017年3月3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哲的房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