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寒柏无纺布厂与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寒柏无纺布厂,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569号原告:上海寒柏无纺布厂。被告: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寒柏无纺布厂与被告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寒柏无纺布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65930.98元(以下币种同);判令被告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9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5年起长期委托原告为其加工专用的各类服装辅料,合计价款770460.58元,已付款704529.60元,尚有65930.98元价款未付。原告遂诉讼。被告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需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桐庐县城阆苑路XXX号,被告遂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对此,被告提交了有关证据《采购合同》。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了诉讼管辖地为需方所在地法院,需方就是本案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纠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高庐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