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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1执恢213号陈海青:申请执行人单建平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001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为陈海青。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海青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恢213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