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绥宁县绿州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期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宁县绿州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杨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县绿州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绿州大道杉木坳。法定代表人:谭茂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期华,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县绿州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期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