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786号原告:杨丽娜,女,1980年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森,铁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丽娜与被告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森、被告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林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我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被告处做内勤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被告拖欠我2016年5月至6月的工资5000元,并于2016年11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未给付拖欠工资。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拖欠工资情况属实,根据公司工资表的记载,我给原告打的欠条,对拖欠原告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我同意给付,但因资金问题无法确定给付时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拖欠原告2016年5月至6月工资5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拖欠原告工资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丽娜工资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铁岭县宏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用电汇凭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