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李春旺,何永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1号。负责人:姚东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定代表人:王连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春旺,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何永娜,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与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李春旺、何永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常保良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