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东军、沈树真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东军,沈树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297-1号申请人肖东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联系。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联系。被申请人沈树真,男,成人,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联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沈树真名下位于日照市XXX的房产证号为20××33号的商务6号楼00单元301、302、303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沈树真名下位于日照市XXX的房产证号为20××33号的商务6号楼00单元301、302、303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出租、变卖。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