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国岩与李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国岩,李宗成,杨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岩,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杨学秀,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陈国岩因与被申请人李宗成、一审被告杨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终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国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陈国岩抗辩借款合同未履行,既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原审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国岩的再审申请仍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国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继华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