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法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法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法亮,��,1980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法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法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21时左右,被告人高法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松涛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高法亮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高法亮与张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法亮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高法亮于2008年4月21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3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时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2、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高法亮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法亮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认罪、悔罪,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户海福、秦某、户海清证言、查某、现场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证明、户籍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法亮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法亮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履行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法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法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