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中显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法定代表人杨长坡,院长。被执行人王中显,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郏县。案由:财产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中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中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中显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