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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华诉被告石华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华,石华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华,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石华周,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高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华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存款本金19875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