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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福军与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军,李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077号原告:吴福军,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李洪波,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吴福军与被告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洪波尚欠原告吴福军借款8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洪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波归还原告吴福军借款8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洪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无书 记 员  钟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