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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耿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唐佰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唐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耿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址:临翔区。负责人:陈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华,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佰刚,男,生于1989年11月25日,汉族,湖南省梓潼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沧市耿马县。关于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申请执行唐佰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耿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唐佰刚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佰刚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耿法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陶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