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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元正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周辉华、钱晓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元正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周辉华,钱晓晖,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第774号原告:乌鲁木齐元正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梅,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华,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钱晓晖,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库尔勒市第三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珊,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经理。原告乌鲁木齐元正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华、被告钱晓晖,第三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乌鲁木齐元正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钱晓晖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元正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晓晖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程宝华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