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桂花、苏建华等与宋俊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花,苏建华,苏淑花,苏美华,苏超超,宋俊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585号原告赵桂花(苏玉利之妻),女,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原告苏建华(苏玉利之女),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原告苏淑花(苏玉利之女),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原告苏美华(苏玉利之女),女,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原告苏超超(苏玉利之子),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巩振福,男,汉族,1932年5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宋俊虎,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人民陪审员 马艳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