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9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常风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常风雷,李占捧,王子军,房建龙,焦香平,李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997号之三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住所地:莘县妹冢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陈诚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国,男,1971年3月21日生人,汉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常风雷,男,1980年10月17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李占捧(常风雷之妻),女,1976年3月11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子军,男,1971年7月2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房建龙,男,1977年2月2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焦香平,男,1974年10月11日生人,汉族,莘县妹冢镇政府职工,住莘县。被申请人:李国强,男,1981年11月17日生人,汉族,莘县妹冢镇政府职工,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与被申请人常风雷、李占捧、王子军、房建龙、焦香平、李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1522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焦香平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6223191508579211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强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6223191508578726上的存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焦香平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6223191508579211上的存款100000元。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强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6223191508578726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