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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永娥与张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娥,张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745号原告:张永娥,女。被告:张同刚,男。原告张永娥与被告张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永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娥以被告已还钱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永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