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永娥与张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娥,张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745号原告:张永娥,女。被告:张同刚,男。原告张永娥与被告张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永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娥以被告已还钱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永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