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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曹玉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曹玉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4民初17号申请人:王丽梅,女,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曹玉忠,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申请人王丽梅与被申请人曹玉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丽梅向本院提出请求:宣告曹玉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丽梅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曹玉忠与申请人王丽梅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曹玉忠于2016年11月27日在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实施胃癌根治术。2016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曹玉忠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确诊被申请人曹玉忠患有脑梗死、肺部感染、胃恶性肿瘤。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民事行为人能力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曹玉忠不属于精神病人,亦不属于未成年人。申请人王丽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曹玉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申请人王丽梅照顾被申请人曹玉忠患病期间的生活与相关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王丽梅及曹玉忠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董凤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婕伃 关注公众号“”